對每一個網頁設計者來說,最重要的事情,必定是自己的設計有沒有受到保護?會不會被盜用?會不會被竊取?我們都知道在智慧財產權法中,有相關的明細規定。但什麼是智慧財產權法?能將其條文如數家珍的網頁設計者,又屈指可數。當然,設計者的專長是設計,要精通法律事務本來就有些強人所難。不過有句話說,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。因此即便不能完全了解智慧財產權法,也應該有初步的認知。再接下來的系列文章裡,我們會擷取條文中與網頁設計者最相關及容易混淆部份加以說明。希望每一位讀者都能對智慧財產權法有初步的了解,進而能保護自己的權益。
智慧財產權的包含範圍很廣,一般來說有著作、商標、專利、營業秘密、不公平競爭……等。有些是偏重於文化層面的保護,有些則是偏重在技術方面。在這裡,我們先從與網頁設計者最貼近的著作權法談起。
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
著作權法保護的是「著作」,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一項,「著作」是指「屬於文學、科學、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」。因此,著作大致上有兩個要件。第一,必須是文化層面的創作,若是技術型的創作則隸屬專利法或其他法律的範圍;第二,必須是「創作」。何謂「創作」其實在著作權法中沒有詳加規定,但依國外內實務經驗,大概可以歸納幾個要件如下:
一、必須具備原創性:
必須是著作者本身獨立的創作,並非抄襲他人作品而成。但要特別的注意的是,這裡的原創性和專利法中的新穎性不同。若著作者獨立創作的結果與別人創作雷同,仍然具有原創性;不過在專利法中,若獨立設計的結果與他人雷同,就不能滿足新穎性。也因為這樣的規定,在許多疑似抄襲的案件中,雙方總是各執一辭。使得原創性的確認,變的更加困難。
二、必須有表現形式:
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,是指可以被人類五官感受到的。根據著作權法第10-1條「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,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,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、程序、製程、系統、操作方法、概念、原理、發現。」簡單的說,著作權只保護表現出來的樣子,而不保護「想法」本身。例如我想到一個很棒的小說題材(想法),將其寫成一本小說(表現形式)。著作權法只保護寫出來的這本小說,而不保護小說題材。
三、必須是人類精神上的創作:
動物的自主性行為或人工智慧的創作結果,都不能列入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。但人類使用工具,如電腦之類,所完成的創作,則可以列入。
四、必須表現出作者的獨特性:
某些具有創作的本質,但無法表現作者獨特性的,仍然不能列入著作權保護範圍。例如制式性的通知信函、固定格式的廣告文章、依書藉名稱編列的目錄等。這些創作不能表現出作者的獨特性,因此也不能列入著作權的保護對象。
要注意的是,有些創作雖然滿足上述要件,但基於特殊考量或通用性,仍然不可以列入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。依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,此類創作有:
- 憲法、法律、命令或公文。
-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。
-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、名詞、公式、數表、表格、簿冊或時曆。
-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。
-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。
上文簡述了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,雖然各式條文寫的非常繁複,但其實只要是網頁設計者獨立創作出來的結果,通常都能合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。在此之所以要先解釋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,是希望告訴讀者,若將來真的有必要主要著作權益時,必須先弄懂著作權的保護對象主體是誰,才不致於使自己的權益受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