著作人的判定
我們上一篇談到了什麼樣的物件可以滿足著作權的保護範圍。接著我們要談誰可以取得著作權,也就是問著作物的著作人是誰?提到這個問題,大家必然很直覺得的認為:「著作人不就是指創作者嗎?」在大部份情況下,這樣的認知是正確的,但仍然存在少部份例外。著作權法第三章第二節提到,
-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,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。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,從其約定。
-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,除前條情形外,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。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,從其約定。
-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,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,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,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。
也就是說,當創作本身是基於某種工作需求而產生時,若契約有明定著作人為雇主或出資者,那就會產生創作者不是著作人的情形。許多網頁設計者是SOHO族或公司員工,對於著作人認定的問題,一定要有概念;簽定契約時,也要注意此點,才不會在不自覺的情況下損失了權益。
著作人的權利
接著談到著作人的權利。依著作權法,著作權可分為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。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、姓名表示權、禁止不當修改權,乃是不可轉移的權利,但可約定不行使。
而著作財產權涵蓋的範圍就比較廣,包括重製、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傳輸、公開展示、改作、編輯、散布、出租。
若各位網頁設計者覺得記不清楚的話,不妨將著作人格權的權利記清楚,其餘就是屬於著作財產權。或是有個基本概念,知道凡是公開著作行為,或是藉著作取得獲利的行為,大抵上都屬於著作財產權。不同於人格權,著作財產權可以轉移,也就是可以依此進行交易。
著作權的取得
著作權只要完成著作的瞬間就自動取得,不需做另外的申請動作。
結語
大家有了著作權的基本概念,就可以保護自己的基本權益。當然著作權法的內容不只這些,這兩篇文章僅就最貼近網頁設計者相關的部份介紹。如對此有興趣的讀者,不妨自行參閱相關網站。
在文章的最後,我們想和各位網頁設計者小小的談論一個問題。其實,近年來有些「反著作權」的聲音。這裡的「反」並不是指支持盜版,而是不贊成著作權被無限上綱。著作權是一種權力,既是權力就會牽涉到權力範圍。為了學術或社會發展的需求,著作權有所謂的「合理使用範圍」。但這個「合理使用範圍」,僅是一種原則,不存在具體的定義。因此,在遇到侵權訴訟時,合理與不合理之間,往往很難有客觀基準。尤其數位化與網路發達的現代,更突顯了這個問題的存在。盜版固然不對,但也有著作人假著作權之名,行勒索之實,偏偏這種情況亦不在少數。所以才會產生反對著作權法的聲音。
筆者認為,著作權乃是一面保護著作人權益的盾,不應該化為攻擊他人的矛。對於自己辛苦創作的東西,主張保護自己權益,必然是對的。但如果以此惡意控告,想藉此謀財,這就曲解了著作權法的好意。最後造成一般人對法律的反感,最終吃虧的仍然是創作者。這個小小的現況希望告訴讀者,也期許所有的網頁設計者,能互相共勉。